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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7-13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7 号 河南紫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K92K62J 地址:杞县东关外国语学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桂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 在开封市杞县城关镇开工建设的杞县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 合利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 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租赁合 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1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 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 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135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27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22086, 代入公式:22086 = 12270 + ( 61351 - 1227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22086.0,租赁合同,证据材料:物证(证据 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开 封市杞县城关镇开工建设的杞县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 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 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贰仟零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3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