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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10-11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21 号 杞县富达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A6K78F 地址:杞县泥沟乡孔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玲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 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排放 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 信息平台上填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 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 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 业执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15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 金额(X):15001,代入公式:15001 = 1.0 + ( 50000.0 - 1.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001.0,营业执照、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证据材料:物证(证据文书)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 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 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伍仟零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 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0 月 11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