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免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522907419
住址: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5号
电话:138491638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保强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6月21日对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公司粉状物料露天堆存且粉状物料筛分工序露天作业,未按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2022年8月8日我局向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2】11号,该公司于8月8日、9日向我局提出申诉,该公司认为,针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连夜开展整改,原料入库;根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汴环文【2021】134号)的通知,应当符合第十二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希望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免于处罚。2022年9月1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召开班子会,认为该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审核符合免罚情形,最终形成结论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