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免罚决字〔20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省磐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开封市汴鑫源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300799703
住址: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北段1号
电话:18637855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磊 职务:董事长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8日对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06月30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污染自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显示,一项污染物:二氧化硫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的0.3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验收证明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49万元。 2022年8月22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1、你公司 2022 年 06 月 30 日 04 时因脱硫塔循环泵故障,压力不足,造成脱硫效果减退,导致自动在线系统小时数据超标。 你公司发现数据异常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故障原因排查和抢修,同时第一时间联系了第三方运营公司河南津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发平台上进行报备。2022 年 06 月 30 日 05 时许,数据恢复正常。2、你公司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尚未通过验收。2022 年 05 月你公司烟气自动在线设施与国发平台联网,目前正处于自行验收阶段,尚未通过验收。在线监测数据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申请免予处罚。 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属实,经分局班子会集体讨论采纳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