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免罚决字〔2022〕9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开封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742250776
住址: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埽西村
电话:15649445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家合 职务:法人
本单位于2022年7月5日对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6月2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排放异常企业清单通报显示,你公司于6月28日19时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超标小时均值54.2mg/m³,排放标准50mg/m³,超过标准0.1倍,你公司所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证件;开封新发建材有限公司6月28日19时数据超标情况已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344-2019)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书面报告;2022年6月28日19时,开封新发建材有限公司脱硫泵主线路老化导致线路接地,造成脱离泵变频器无法启用,正在抢修。;2022年6月28日,开封新发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流量。;2022年6月28日,开封新发建材有限公司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报送数据异常缺失报告等证据为凭。2022年8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2】14号,你公司于8月12日向我局提出申诉,你公司认为6月28日19时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超标小时均值54.2mg/m³,排放标准50mg/m³,超过标准0.084倍。原因是你公司6月28日脱硫泵主电路故障断电维修(断电维修期间站房未断电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故造成你公司当日脱硫泵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随后造成6月28日19:00时二氧化硫超出规定限值。当日你公司经过对脱硫泵立即进行抢修,已排除故障,现数据已恢复正常。经过2022年6月28日19时脱硫泵出现故障后,你公司及时和祥符分局环境监管部门进行报备。这是由于设备突发故障造成的,不是正常超标。《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汴环文〔2021〕134号)第3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及第9条“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行为: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水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大气时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经责令改正后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等12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违法行为免予罚。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希望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免于处罚。2022年11月1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会,认为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审核符合免罚情形,最终形成结论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