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汴环连罚〔2015〕02号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4000026031(1-1)
组织机构代码:69999110-X
法定代表人:徐俊红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独白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2日,开封市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公司锅炉1号烟囱二氧化硫浓度为2090mg/m3,超标排放。我局于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违改字〔2015〕006号),并对你公司的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汴环罚决字〔2015〕11号):1、责令限期治理;2、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2015年6月4日,开封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公司锅炉1号烟囱二氧化硫浓度为822mg/m3,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4、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NO:JD-104(A)-2015(共1份5页);
5、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共1份2页);
6、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共1份1页);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连罚先字〔2015〕02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连罚先字〔2015〕0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2015年5月22日下午对一期脱硫设施进行停车维修,5月22日至6月4日一期脱硫停车期间基本做到达标排放,平均二氧化硫浓度控制在150mg/m3左右。6月2日检修完毕,锅炉更换了煤种,6月4日脱硫泵运行不正常,又造成二氧化硫浓度超标,下午经抢修恢复正常,达标排放至今,6月4日后未出现超标数据。
经我局审核,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 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10万元,计9日,共计罚款人民币9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开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