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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16号

[法规科]2015-09-15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16号

 

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100005002(1-1)

组织机构代码:78507629-0

法定代表人:李现平

地址:开封市郊区汪屯乡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7月20日,开封市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报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水处理设施擅自闲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关于开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5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27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