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15号
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100000847(1-1)
组织机构代码:75517133-4
法定代表人:马建越
地址:开封市金杞路18号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7月10日,开封市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煤气发生玻璃窑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标准850mg/m3)浓度为2130mg/m3;烟尘(排放标准200mg/m3)浓度为271mg/m3,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监测报告编号JC-060-2015(共1份5页);
8、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共1份2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5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1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7月8日下午和夜间,因除尘、脱硫设备电机和更换的备份电机两次烧坏,造成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公司通过抢修进行了修复,7月11日下午恢复了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因突发设备故障造成短时超标,请求减少处罚。经我局审核,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人民币50,000(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