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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0 环罚决字〔2023〕2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1-13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0 环罚决字〔2023〕2 号
庄六星
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0202891X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上海路 1号
工作单位: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5 月投入
生产的年产两万吨混合溶剂法甘氨酸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庄六星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违法行为中负
有主要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配套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生产照片录像;
身份证及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0 环罚告字〔2022〕1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9 月 17
日,你单位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经复核,认为你单位
违法行为不符合减免情况,不予减免,2022 年 9 月 23 日,
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况,是否减轻处罚需提请市局重大复杂
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决定。2023 年 1 月 1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决定维持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裁量计算金额为 104000.0 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 2022
年 5 月投入生产的年产两万吨混合溶剂法甘氨酸项目,在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庄六星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违
法行为中负有主要责任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
理回单到我局案件审核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84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 月 12 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