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汴环罚决字〔2015〕13号

[法规科]2015-09-15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13号

 

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111000009044(1-1)

组织机构代码:58173054-5

法定代表人:石丽娜

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回回寨村

一、   违法行为

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盒苹果醋饮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0年1月获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汴环监登[2010]9号”。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5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6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5份5页

6、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年生产200万盒苹果醋饮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2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1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27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