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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12号

[法规科]2015-09-14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12号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000005080(1-1)

组织机构代码:55692780-5

负   责   人:郎建国

地址:开封市新曹路以北开封火电厂老厂区东侧

一、   违法行为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并且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现场照片(共5份5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8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1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你公司部分油桶属公司正常贮存容器,现场密封完好,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容器内存放的是公司正常使用的油,不是废油,不属于危险废物,故不存在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问题。公司在大修中产生的废油,均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了处置,因此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应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审核,6月26日6月29日环保部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中均明确记载“现场无任何'三防'措施的条件下,露天堆放65桶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约8吨,且地面已有跑、冒、滴、漏痕迹,并未设施任何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内容经你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另外还有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是事实,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0,000(肆万)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50,000(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27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