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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免罚决字〔2023〕1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1-29字号: |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22783626 

住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经五路西侧、纬五路南侧 

电话:18637165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明强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查看你单位总排口监控发现 10 月 12 日 02:00-04:00 总排口 连续性排水,查看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发现 2022 年 10 月 12 日 COD 浓度 02:00-04:00 时段超标,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 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中载明的日均值计算方法, 经现场计算你单位 10 月 12 日 COD 浓度为 397.76mg/L,超 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限值 300mg/L,超标倍数 0.32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 经构成违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 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运维资质;在线监测设备检测合格;运维 人员上岗证;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10 月 12 日运维日志。 

2022 年 11 月 14 日,我单位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 字〔2022〕2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发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此项 权利。2022 年 11 月 17 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3 年 1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因园区一企一 管管廊施工造成泥沙等杂物进入你单位排水明渠,多次污染 采样水池,造成采样头抽取水样时将杂物带入定比例采样器 内,经过长时间累积,从而使内部脏污堵塞,造成数据不稳 定使采样不准确而显示数据超标。并出示了相关佐证材料及 专家认定的说明。经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合议认为:环境违 法行为不能排除系他因造成,考虑到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符 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 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中河南省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出具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 规定。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集体研究, 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 月 16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