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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免罚决字〔2023〕2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1-29字号: |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22783626 

住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经五路西侧、纬五路南侧 电话:18637165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明强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 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 在运行,查看你单位总排口监控视频发现 9 月 26 日全天 连续性排水,调阅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发现 9 月 26 日所 排放的废水污染物 COD 日均值为 332.6mg/L,超出你单位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 COD 排放限制 300mg/L,超标 0.11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 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 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比对检 测报告;河南泽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泽萱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河南泽萱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河南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COD 在线监测设备合格证。 

2022 年 11 月 14 日,我单位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 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 罚告字〔2022〕2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 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发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 了此项权利。2022 年 11 月 17 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3 年 1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因 园区一企一管管廊施工造成泥沙等杂物进入你单位排水明 渠,多次污染采样水池,造成采样头抽取水样时将杂物带入 定比例采样器内,经过长时间累积,从而使内部脏污堵塞, 造成数据不稳定使采样不准确而显示数据超标。并出示了相 关佐证材料及专家认定的说明。经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合议 认为:环境违法行为不能排除系他因造成,考虑到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 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中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出具了免 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 规定。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集体研究, 决定对你单位本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 月 16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