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豫0200环罚决字〔2023〕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1-31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0 环罚决字〔2023〕3 号
河南隆之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68765XA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许墩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建筑垃圾、沙
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堆放于未完全密闭的仓库内,部
分露天堆放于厂区西南侧空地,覆盖不完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
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环评手续;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200 环罚告字〔2023〕1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
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上 5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32500,代入公式:32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1 + 3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贮存的建筑垃圾、沙子等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部分堆放于未完全密闭的仓库内,部分露天堆放于
厂区西南侧空地,覆盖不完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
理回单到我局 842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838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1 月 31 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