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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0环罚决字〔2023〕4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2-06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0 环罚决字〔2023〕4 号 

尉氏县宋塔香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218248945 

地址:尉氏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瑞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向厂区外西侧坑塘内排 放、倾倒生活垃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向水体排放、倾倒城镇垃圾的照片、录像; 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0 环罚告字〔2023〕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 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污染物数量,内容:2 吨以上 5 吨以下,裁量等 级:2,裁量因素:水体类别,内容:Ⅴ类水体,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生活垃圾,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6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 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 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 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 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 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擅 自向厂区外西侧坑塘内排放、倾倒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 理回单到我局 850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850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2 月 3 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