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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3〕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4-10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5 环罚决字〔2023〕3号

 

开封国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80AR0X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金山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伯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3月12日、3月13日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总排口间歇式排水,自动监控总磷设备显示3月12日和3月13日总磷日均值分别为0.588mg/L、0.748mg/L,超出你单位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自动监控数据、该企业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节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节选)、排放水污染物录像、员工花名册、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自动监控设备合格证、运行日志、总磷设备强检标志、比对监测记录、验收报告(节选)、运维合同及运维人员工作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3月2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2023年3月28日你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局启动调查,追溯偷排源头。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事实和情节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与处罚决定无关。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184600;经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捌万肆仟陆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龙

话: 0371-23150625

址: 开封市郑开第八大街安康路市直部门综合办公楼 邮政编码: 475000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