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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鼓罚决字【2018】47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4-19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字〔201847

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9463127C(1-1)

法定代表人尚焕程

地址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

一、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12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北侧石膏建材车间上料传送带未密闭,粉尘无组织排放,现场粉尘堆积严重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201812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纠(2018)第1228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罚先告字〔2018〕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已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4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