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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07号

[法规科]2015-04-05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7号


开封市禹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5000008896(1-1)

组织机构代码:06649154-3

法定代表人:冯国辉

地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泰兴街路东


一、   违法行为

你公司拖欠2014年第三季度排污费,共计33666元。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4年10月31日对该公司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但你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拖欠排污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单(共1份2页);

3、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执单(共1份2页);

4、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单(共1份2页);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12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3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该公司目前由禹王台区政府负责运营,生产运营困难,每月仍需得到政府补贴才能持续运营;多次向区政府申请资金用以缴纳排污费,由于区里财政资金同样紧张,未有空余的资金缴纳排污费,当区政府将排污费拨付后,第一时间缴纳了排污费,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目前,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已基本完工,届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权将交给广东顺德创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会出现污水排污费拖欠的现象。拖欠排污费现已缴纳,公司经营困难,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审核,综合调查取得证据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你公司违法实施清楚,证据确凿,故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733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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