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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12环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6-19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31

开封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916583XG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福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286日和202287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自行检测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主要生产设施照片;采样监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5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3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411】,处罚金额(X)8750,代入公式:875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3x3/5×5)+1×1+1×1+1×1+4×4+1×1+1×1)/5×5×6)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5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619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