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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3〕5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7-03字号: |

开封市甘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56716966278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屠府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卫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评批复为年产150台无塔供水设备项目,喷漆工艺为外协。但现场检查时车间内放置有已喷漆的罐体,有手持式喷漆设备及刷漆滚轮,车间内存有多个漆桶,喷漆行为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使用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文件、环评文件相关页节选等证据。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5月29日,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57350,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徐新远

 话: 0371-23150625

 址: 开封市郑开第八大街安康路市直部门综合办公楼 邮政编码: 475000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