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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7-18字号: |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3〕3 号
河南明晟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J8GK90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316 省道靠近河南明晟铝业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桂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
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3〕4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内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 个,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²、2²、1²、2²、
2²、1²、1²、1²、1²、],处罚金额(X):31250;代 入 公 式 :
31250 =20000+ (200000-20000 ) x [
( 1/5
²+(2²+1²+2²+2²+1²+1²+1²+1² ) / ( 5² x 8 ) ] x 50% ,自定
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12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
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
理决定:
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
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
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
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7 月 18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