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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7-21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5 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6DEB76J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苏州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占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污水处理单元的污水池顶部采用水泥预制盖板密闭,但是盖板顶部存在圆形孔、盖板周边有长约1.5米的缝隙并有4处破损,通过破损处可看到池内液体流动,污水池密闭不严,周边气味浓重,与你单位的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占许身份证复印件、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华身份证复印件、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笔录、郑华调查询问笔录、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污水站破损照片证据、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污水站破损视频证据、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节选)、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节选)、执法人员张龙、李扬执法证件、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年6月28日,我局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3.1.1],处罚金额(X):35600,代入公式35600=20000+(200000-20000)×[(1/5)²+(2²+1²+2²+3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35600;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龙

话: 0371-23150625

址: 开封市郑开第八大街安康路市直部门综合办公楼 邮政编码: 475000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