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豫0212环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8-31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35

河南康泰凯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068904401M

地址:开封市魏都路西段1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伟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33日对开封市茂源纺织品加工厂出具的锅炉废气检测报告检测数据造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照片;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线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公司资质一份6页。;检测任务通知单一份2页,气相色谱分析(非甲烷总烃)原始记录一份2;校正曲线一份20;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一份3;颗粒物(滤膜)分析原始记录一份6;颗粒物(滤筒)分析原始记录一份5;废气现场测定原始记录表一份1页,烟气测量小票一份1页,现场检测照片一份1;该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一份9;执法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3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74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较重,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不涉及判定标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涉及判定标准。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不涉及判定标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 次,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36000,代入公式:36000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3x3 /(5x5)+(1x1+1x1+1x1+1x1+1x1) /(5x5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60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33日对开封市茂源纺织品加工厂出具的锅炉废气检测报告检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831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