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身份证号:410223xxxxxxxxxxxx
地址:东郊乡乡里村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电镀冲洗废水,利用暗管方式,向渗坑持续排放涉重金属水污染物。 。
以上事实,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存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排放生产废水的管道或者运输工具的照片、录像;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生产(排污)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的生产设备(车间大门)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顺河区东郊乡乡里村你个人经营的电镀作坊生产车间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