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的通知》(汴环文〔2021〕134号)、《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目录清单的通知》(汴环文〔2021〕135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开始施行。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