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23环罚决字〔2023〕12号
开封市华昂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R1MU3J
地址:尉氏县十八里镇前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化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从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6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修管理台账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主要生产设施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污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8100元,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8100(捌仟壹佰)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