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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3〕14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3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314

 

王振亚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36

地址: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南谢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8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82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无人机常规作业巡查时,发现你驾驶非移动道路机械轮胎式装载机正在装载作业,作业时排出黑色浓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驾驶车辆为国二排放,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委托河南政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你驾驶的轮胎式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判定为不合格类,存在在禁高排放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检验报 告;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9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5600,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5600(伍仟陆佰)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13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