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23环罚决字〔2023〕15号
尉氏县大营镇王龙预制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45CW175G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下王村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物料库外西北侧砂子未完全覆盖,存在物料堆场未完全覆盖的违法行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砂子贮存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环评手续;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19000元,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19000(壹万玖仟)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