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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3〕1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3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316

 

陈军超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12

地址: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大齐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8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82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你驾驶的非移动道路机械轮胎式叉车正在装载作业,作业中排出黑色浓烟,并委托河南政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你驾驶的机械轮胎式叉车进行尾气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判定为不合格Ⅲ类,并对你驾驶的机械轮胎式叉车检查发现车辆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并超标排放污染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9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5000,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5000(伍仟)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13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