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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3环罚决字〔2023〕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0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3环罚决字〔2023〕3号

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83413656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羊尾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文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第十一轮次监督帮扶组发现该公司2023年2月8日处于秋冬季管控期,曼海姆炉处于停产保温状态,并未生产,所提供的硫酸钾生产操作记录表、燃气锅炉岗位操作记录表及高塔班长岗位记录表都显示该公司2月8日未生产。但河南环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月8日对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HNHC-2023-W039),属于不满足工况或未生产状态下进行采样而出具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环评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及摘录;检测报告;统计表(小型企业证明);燃气锅炉岗位操作记录表;2月8日-2月9日在线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硫酸钾车间班长交接班记录等证据为凭,足以证明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3环责改字〔2023〕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立即重新开展自行监测。

2023年9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委托河南省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KG202309040567。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3环罚告字〔2023〕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3年9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3环罚告字〔2023〕4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因素,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处罚金额(X):39520.0,代入公式39520.0=20000.0+(100000.0-20000.0) x[9/25+(2²+3²+l²+1²+1²)/(25x6)]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9520.0;(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于该行为不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不予裁量。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玖仟伍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号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示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