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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5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25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5环罚决字〔20236

 

单位名称: 河南广盈百润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XAWF80 

地址:兰考县堌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周占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30,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824日兰考县环委会督查组检查河南广盈百润木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打磨工序生产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微信群通报,202383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生产线喷面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光氧设施排气筒倒塌、光氧箱体柜门掉落,该设施未开启,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于当日对你公司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执法人员于2023918日检查你公司时,1号生产线木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运行正常,喷漆工序未生产,面漆工序配套的光氧设施已拆除并更换1套新的光氧设施,检查时吊车正在安装排气筒。执法人员于2023922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9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生产线损坏的光氧机已换新,排气筒已安装完毕,并可以正常使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兰考县环委会督查组微信群通报截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物证、书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922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25环责改字〔20239,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对你公司1号生产线面漆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完毕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在以后的喷漆工序生产中进行密闭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928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31012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5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公司1号生产线喷面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光氧设施排气筒倒塌、光氧箱体柜门掉落,该设施未开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你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属于涂装行业,裁量等级2,生产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属微型企业、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限期改正、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配合检查,裁量等级均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20000+(200000 - 20000 )× [0.04+0.055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五百五十元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103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3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4

 

编辑:兰考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