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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0环罚决字〔2023〕5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26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0环罚决字〔2023〕5号

 

单位名称:兰考广丰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9JBH8T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闫楼乡闫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91,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三号车间有八台冷压机,二号车间无冷压机,与20206月份验收报告不一致。三号车间八台冷压机,其中四台分别安装有集气罩,另外四台未安装集气罩。冷压机旁有半成品及部分成品,二号车间堆放有成品。三号车间东侧新安装一台光氧加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经调阅购买和安装记录显示该台设备系2023820日购买,2023825日安装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9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金额:84285.7。

2023年9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2022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2022环罚告字〔2023〕4号)后,提出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基本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条“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决定对你公司减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67428.56(陆万柒仟肆佰贰拾捌元伍角陆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51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5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9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