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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0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1-07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0环罚决字〔2023〕6号

单位名称: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HPD36C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园区银河日化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南侧及北侧反应釜均正常运行,但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UV光氧催化设备损坏,设备内光氧灯管全部处于熄灭状态,不能正常运行。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宋文莉进行调查询问,询问中你公司委托人宋文莉对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简述。综上: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和视频证据,证明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3.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4.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孙俊平、宋文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孙俊平、宋文莉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5.排污许可证(节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证明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简化管理6. 2023年10月23日宋文莉调查询问笔录;7.河南砼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7月-9月预缴纳税申报表、职工花名册,证明该公司为微型企业。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0环责改字〔2023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损坏的UV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正常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3〕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2023年10月26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3〕5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力。

2023年10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对损坏的UV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并且在正常生产期间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整改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于该时间无法准确界定,不予裁量。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1.1],处罚金额(X):30286,代入公式30286=20000+(200000-20000)×[(1/5)2+(22+12+12+22+12+12+12)/

52×7]×50%,最终裁量金额:3028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贰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38号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06日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