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23环罚决字〔2023〕20号
王二彦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018
地址: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湾里马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3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云海橡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王二彦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PCP45型轮式叉车正在尉氏县云海橡胶厂院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车辆排出黑色烟雾。2023年10月24日经对其进行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判定尾气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3年10月23日对你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你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4日对你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具的尾气检验报告、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3环责改字〔2023〕22号),责令你立即维修车辆,未达标前不得使用。
2023年10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进行了维修,经检测尾气达标排放。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1月2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0号)后,你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5000(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