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3〕7 号
单位名称:郑州盛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44F5D9XR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中盟财富中心6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红文
证件号码:41010619671104006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9月 1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3〕9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 2023 年 9 月27日前,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个,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²、1²、1²、1²、1²,处罚金额(X):28000,代入公式:28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3/5)² + (1²+1²+1²+1²+1²)/(5² x5)]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贰万捌仟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10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