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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3〕8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0-21字号: |

开 封 市     

      

0221 环罚字〔20238

单位名称:杞县世梅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1EBT73M

地址:河南省杞县葛岗镇赵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世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8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材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材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布袋除尘器电源未开启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9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 2023 年 9 月25日前,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建材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20000,首要裁量 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 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 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 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 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²+1²+1²+1²+1²+1²+1²],处罚金 额 (X) : 27200 ; 代 入 公 式 : 27200.00 =20000.00+(200000.00-20000.00 ) x [ ( 1/5 )²+(1²+1²+1 ²+1²+1²+1²+1²)/(5²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 272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建材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柒仟贰佰零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0月20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