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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3环不罚决字〔2023〕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1-03字号: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3环不罚决字〔2023〕1号


□单位名称: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83413656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羊尾铺

本单位于 2023 7 28 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曼海姆炉烟气出口#2自动监控数据监测因子颗粒物、二氧化硫于2023720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4.江文柱个人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5.李海涛授权委托书,证明李海涛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6.自动在线数据,证明曼海姆炉烟气出口#2自动监控数据监测因子颗粒物、二氧化硫于2023720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在线验收报告与在线运维记录,证明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8.营业收入及人员花名册,证明企业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单位202397日提出不予处罚的听证申请,于2023926日在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案件听证会议,经合议你单位系突发设备故障紧急停炉造成数据超标,存在一定非主观故意性,基本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20231013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根据案件集体讨论会结果,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你(单位)应当:

1.  完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生产运行管理台账。 

2.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加强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