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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09-20字号: |

一、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二)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1.《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程序。

初审,是指政府信息产生部门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复审,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

批准,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经过初审、复审政府信息作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

(七)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1.依照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志为“秘密”、“机密”、“绝密”的;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依照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4.发现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或漏定的;5.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经保密审查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做技术性区分处理后,有关处理结果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1.删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2.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3.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九)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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