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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12环罚决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1-07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314

 

单位名称:河南省宏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95169977Y

地址: 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9  12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河南省宏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面积约90平方米,采用阻漆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调取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台账,发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台账记录到2023年9月14日,检查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公司存在环境管理台联记录弄度作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认定事实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法定代表人委托录音;执法证照片等证据凭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3  9  15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3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规范性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023 10  10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12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010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12环罚告字202315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不涉及判定标准。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不涉及判定标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一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处罚金额(X):12800,代入公式:128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5x5 ) / (5x5)+(1x1+1x1+1x1+1x1+1x1) /(5x5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1. 给予罚款壹万贰仟捌佰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 11 月 7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