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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3〕22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2-06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322

 

开封鸿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K6BYQ3D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庄头乡开港大道017县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雪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26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022日生态环境部第十二轮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出具了年产干粉砂浆5万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305380,样品类别:废气、环境空气、噪声,报告日期为202369日,企业自行监测委托检测公司是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89日检测的废气、环境空气、噪声,报告编号:SY202305380,两份检测报告日期不同采样日期不同,编号和数据完全一致,(经了解企业生产日期为202388日,采样日期为856日)。经调查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员,6月份检测报告是由他们公司现场检测并出具了报告,情况属实。8月份显示由他们公司出具的与6月份编号相同的报告并不是他们公司出具的,是开封鸿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用6月份报告套改的虚假报告,属于检测报告造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31026日对你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对你公司负责人孟鹏飞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雪琴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态环境部第十二轮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20231022日对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封片区业务经理申浩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16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23环责改字〔202325,责令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

20231130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于20231125日委托河南政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20231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2号)后,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117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17200(壹拾壹万柒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26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