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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3〕23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4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323

 

尉氏县强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223695954862B(1-1)

地址:尉氏县邢庄乡北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18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018,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院内东侧有约50吨露天堆放的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310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小恒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小恒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16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23环责改字〔202324,责令你单位对厂区内粪便进行清理

20231112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对厂区粪便进行了清理。

202311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1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3号)后,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4857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4857(肆仟捌佰伍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213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