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23环罚决字〔2023〕25号
河南一家益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81721104H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尚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一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第十三轮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2月4日至10日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处于停产状态,但查阅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时为正常运行状态,为此通过调查询问你公司负责人,此台账为工作人员后补,属于后期编造的台账记录,存在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3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你公司负责人陈款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一帆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你公司负责人陈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3环责改字〔2023〕26号),责令你公司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2023年11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2023年11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1月28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3〕25号)后,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13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3550(壹万叁仟伍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