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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1环罚决字〔2023〕09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2-22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1环罚决字202309

 

个人姓名:张琳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1199205014212       

住址:河南省杞县于镇镇常庄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12  6 ,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盛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杞县盛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正常运输的重型柴油车(豫A-2587E),尾气监测不合格,超标排放污染物。尾气监测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车(豫A-2587E)是张琳杰个人运输车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共1份2页;3、车辆所有人张琳杰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4、现场检查照片共4份2页;5、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 共1份1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2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1环责改字〔2023〕第011号),责令你单位(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023  12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责改要求对重型柴油车(豫A-2587E)进行了维修更换。

2023121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1环罚告字2023〕第010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213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221环罚告字2023〕第010号)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重型柴油车(豫A-2587E)尾气监测不合格,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 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经研究,我局对你重型柴油车(豫A-2587E)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 5000(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茹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 12月21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