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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金环罚决字〔2017〕第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2017-06-01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7〕第12号

开封拓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1524P

地址:开封市西郊喜台村

法定代表人:ROBERT C.BURLINGAME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开封拓美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开封市西郊喜台村,主要生产彩色水泥瓦,主要原材料沙土、水泥、颜料。厂区沙土露天堆放,原料拌合罐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传送带未密封,上色场所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固废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改正;

2、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00318662440010001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31日

 


编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