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6环罚决字〔2023〕3号
河南省润昌石化有限公司回回寨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4CBP101
地址:开封市回回寨村南009县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芳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进行现场检测,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发现你单位编号为3、5的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HSJF2023070516);排污许可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6环罚告字〔2023〕3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处罚金额(X):32000,代入公式:32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² / 5² + ( ( 3² + 1² + 1² + 1² +1²+1²) / ( 5²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42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