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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4环罚决字〔2023〕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1-03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04环罚决字〔2023〕6号

 

 

单位名称:  河南君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4MA9G6NWW90

地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园区1 号路路西马家 6 

法定代表人:高清平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抽水泵将沉淀池 废水绕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向城市管网

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生产和 排污节点产生水污染物的录像、照片;绕过处理设施排放水 污染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  12 日,我局对你 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4环责改字 202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23 年 9 月 1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 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厂正在停产并将污水处理设备

与沉淀池连接,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

2023 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4环罚告字〔20237号),告 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

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0204环罚告字〔2023〕8号)后,在2023年 10月26日提前听证申请,因你方原因经过两次延期,你公 司于2023年12月6日提交申请,自愿放弃参加2023年128日的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 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 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内 容: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裁

量等级:4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 一般工业废水,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按照该厂排污许  可证要求该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法确定该厂水外排标准,

所以该因素不参与计算,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

10 吨以上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裁量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内容:3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 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 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10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2,1,3,1,1,],                         带入公式最终裁量金额:462571.4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陆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 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1 2  2 9 

编辑: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