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4 免罚决字(2023)2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恒之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MA9KTWG5X6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俊杰
本单位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12月,在 开封市鼓楼区金杞路开工建设的河南恒之富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年产300万吨机制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 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性质的材料;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第 一条: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为: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 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 原状等措施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
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