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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5 环罚决字〔2023〕7号 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3-11-26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3〕7号

 

单位名称:兰考县兰升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50WF6C

法定代表人:冯亚辉

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与科技路交叉口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6日省厅监督帮扶检查组现场检查时你企业2号热压机生产线未安装治污设施,且废气收集管道未连接到生产设施,生产记录显示2023年9月3日-5日热压机2号线处于生产中,你企业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接督办通知后 2023 年 9 月 2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调查:经核查发现你企业2号生产线上的热压机设备前期做了升级改造进行了更换替代,更换了新的热压机,企业在更换热压机时临时拆掉了与治污设施连接管道及部分治污设施,后期在安装调试生产时没有及时与治污设施连接和复位;经现场调取该企业9月份生产记录显示9月3日、4日、5日热压机工序有生产记录显示,其它日期均为停产;你单位在没有及时复位治污设施、治污管道也未连接情况下就开机试生产了;你企业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各一份及委托书一份;环评文件部分复印件、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企业生产设备运行记录台账一份共2页;省互查组提供的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 年10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5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将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等,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整改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 元,代入公式:28550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1/ 5]²+ 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 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大队李伯涛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大队 11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3  11 20日

编辑:兰考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