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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23环罚决字〔2024〕6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1-29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46

 

开封市博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70PY3XJ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小陈乡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云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8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透水砖生产线配套的水泥储罐仓顶未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仓顶滤筒除尘器,水泥储罐内存有约30吨粉状水泥,你公司水泥储罐顶端按相关要求应该安装仓顶滤筒除尘器内置滤芯4个每个滤芯直径20厘米高1.2米,经查你公司安装有一个较小的仓顶滤筒除尘器,因该仓顶滤筒除尘器较小无法达到完全收集效果,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418日对你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龙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龙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1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23环责改字〔20243,责令你单位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仓顶滤筒除尘器

2024112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安装仓顶滤筒除尘器

20241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1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43号)后,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27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27200(贰万柒仟贰佰)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129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