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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责停决字〔2017〕第01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22字号: |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汴环责停决字〔2017〕第01号

 

开封市金鹰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45797835U(1-1)

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

法定代表人:苗广庆

 

2017年3月22日,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你公司下达《关于对你公司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限期完成督办的通知》(汴环攻坚办〔2017〕70号),要求你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安装调试、联网验收工作。2017年4月17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4份4页);

6、《关于对你公司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限期完成督办的通知》复印件(共1份2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地址:开封市万善街2号

邮政编码:475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  杰

联系电话:0371-23150625

 

                              2017年5月22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